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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美之前,税务规划先行。

 

美国税法

 

从美国税法中不难解读到,富裕阶层可以通过税务筹划最大限度地减少税赋。在美国,通过税务筹划避税既合理又合法。但不报或漏报则属逃税行为,将面临严惩。可以说,税务筹划就是一种“美国方式”。不做税务筹划,相当于把原本应属于自己的钱捐赠给美国财政部。美国的纳税体系是建立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联邦政府不过问如资产负债表、银行结账单之类财务资料。纳税人自己负责汇总资料,填写和提交报税表。据纳税人类型及收入差异,需填报的报税表也不尽相同。但所有这些表格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不要求填报人登记原始财务数据。正相反,填报人先整理原始数据,做一定计算,在报税表中只需提交计算结果。除非报税表中信息前后矛盾或有欺诈嫌疑,美国政府一般不会去调查其“背后的故事”。即便有疑问,美国国税局实际审计的信息量和种类也是很有限的。

 

美国联邦政府主要征收三种税:联邦所得税、联邦遗产税和联邦赠与税。地方政府,包括州政府和市政府,各自征收各自的税种,但联邦税率相比州和市的税率高很多。

 

一、所得税

 

美国对其公民和纳税居民在全球的收入征税。非美国居民源于美国的收入,包括在美贸易经营收入和在美不动产投资收入,也

需向美国政府纳税。长期资本收益(持有超过 1 年的资产所产生的收益)的税率为 15%。短期资本收益(持有不足 1 年的资产所产生的收益)和普通收入采用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35%。现行15% 的长期资本收益税率属美国历史最低。此税率将于2012 年底失效并升至 20%,但现行15%的税率也可能延至2012 年以后。

 

美国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对象包括美国公司和在美开展业务的外国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也采用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亦为 35%。除企业所得税外,美国还对公司股东的股息收入征税。除非有优惠税率协议,非居民股息收入税率为 30%。纳税居民更需缴纳高达35%的股息收入税,但若股息收入来源于部分特殊的美国本土企业或协约国公司,该税率调减为15%。

 

1、美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居民

 

根据实际居留时间的标准,凡是一年中在美国居留达到或超过183天,该个人在该年度即被视为美国纳税居民。在一年中在美国居留时间不足183天但不少于 31 天的个人,通过结转公式计算,若其当年在美居留天数与此前两年的居留天数合计等于或大于183 天,仍有可能被视为该年度美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居民。结转公式中,当前年度(“第 3 年”)天数按实际居留天数计算,此前一年(“第 2 年”)天数按其实际居留天数的1/3计算,再前一年(“第 1 年”)的天数则按实际居留天数的1/6计算。 

 

2、非美国纳税居民的外国公民

 

外国公民在美居留天数不足时,虽不被视为美国纳税居民,其来源于美国的某些收入也须在美缴纳所得税。其中包括版权收入、美国房地产租金、在美服务报酬、股息、利息以及来自美国的经营收入。对这类“基于收入源”的税赋,美国政府要求支付人在向纳税人付款时按照30%的统一税率代扣代缴。

 

二、遗产税与赠与税

 

除个人所得税以外,作为美国公民或遗产与赠与税纳税居民,有生之年获赠财产须纳联邦赠与税,亡故后世界各地的遗产均须纳联邦遗产税。非遗产与赠与税纳税居民的外国公民,须就其位于美国的遗产缴纳联邦赠与税和遗产税。联邦遗产税与赠与税的现行最高税率均为40%。

 

1、遗产与赠与税纳税居民

 

美国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以实际居留时间为标准,而遗产与赠与税的征收则参照另一套标准。只要您身在美国且有在美永久居留的意向,就被视为美国遗产与赠与税的纳税居民。亡故时符合遗产与赠与税纳税居民标准的个人,无论是否兼为个人所得税纳税居民,须就其全球资产在美缴纳遗产税。个人所得税纳税居民的判定标准比较客观。而遗产与赠与税纳税居民的判定却是客观与主观因素的综合,因此相对个人所得税纳税居民而言,遗产与赠与税纳税居民涵盖范围可能更广,也可能更窄。

 

案例

外国公民X 先生带着在美永久居留的意向,于 2011 年 12 月 30 日来到美国,他抵达美国的那一刻即被视为遗产与赠与税纳税居民。若X 先生于抵达美国的第二天,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意外亡故,他名下的所有资产均须缴纳美国联邦遗产税。再如,若 X 先生来美后在美连续居留了 3年,但打算于第 4 年回到祖国永久居住,虽然在美期间他是美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居民,他却不算是美国遗产与赠与税纳税居民。若X 先生在回国前不幸在美亡故,联邦遗产税的征收只限于他位于美国的资产。

 

2、非遗产与赠与税纳税居民的外国公民

 

非遗产与赠与税纳税居民的外国公民亡故时,其在美国境内所有资产价值超过6万美元的部分将被征收遗产税。非遗产与赠与税纳税居民的外国公民转让其在美国境内的有形资产时,须缴纳联邦赠与税。值得注意的是,现金也被视为一种有形财产。

 

三、外国税收抵免

 

来自美国之外高税区的企业实体,经营收入应首先在本国完税。收入分配给美国居民时,还须在美完税(最高税率 35%)。对实体性质略做文章,美国纳税居民就可用国外纳税额抵免甚至完全抵消自己所有的美国税赋。具体而言,只要将外国实体在美登记为非独立实体,您就可以用该实体的外国纳税额抵免您在美须缴纳的、源于该实体的所得税。一般情况下,美国国税局对外国实体定性的依据是您所填写的一份含该实体名称地址等信息的简单表格,不要求出示有关该实体类型的原始文件。确有更换实体类型的必要时,可以请名会计师出具验证报告向国税局备案,无需提交支持性文件。

 

案例

 

两个自然人X 先生和 Y 先生,各全资拥有一家设在A 国的公司,公司所在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50%,但公司分配给股东的股息无需纳税。现两人都已有临时绿卡并打算移居美国。移民前,X 先生聘请了一位美国税务顾问,将自己公司重组为美国税法定义下的所谓流经实体。Y 先生没有聘请美国税收顾问,也没有改变其公司性质。在美期间,两人各自公司收入均为 5 千万人民币。因为此时X先生的公司为流经实体,公司收入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直接转换为X先生的个人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而避免了双重税赋,如此计算,X 先生应缴美国税款为 1750 万人民币(5 千万人民币的 35%)。

 

又因A 国企业所得税率为 50%, X 先生不仅可用自己公司在A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抵消自己所有在美应缴的个人所得税,还可额外享受750 万人民币(2500 万 A 国税款减去 1750 万美国税款)的外国所得税抵税额,可用来抵免去年或明年的外国来源的收入税。而Y 先生的公司,因为不是美国税收意义上的流经实体,故要缴纳企业收入及股东个人收入的双重税收。公司首先在A 国缴纳 50% 企业所得税。又因为 Y 先生是美国纳税居民,且全资拥有 A 国的公司,美国反延期纳税规则也同时生效。即便Y 先生还未收到公司股息收入,未得股息收入也将被视为实际收入按 35% 的税率纳税。公司收益 5 千万人民币,在 A 国交纳的2500 万税款,虽然不列入Y先生的股息收入,但不能用于抵免其在美税赋。假如该公司没有其他的扣减项,Y 先生必须就被视为股息收入的 2500 万人民币(5千万人民币减去 2500 万人民币 A 国税款)在美缴纳 35% 的个人所得税,共计875 万。两人都向A 国支付了等额的税款,通过税务筹划X 先生规避了所有的美国税赋,Y 先生却欠下高额美国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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